不滿小狗住所內隨處便溺 男狗主10次怒擲小狗判服務令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9/07/12 12:56

最後更新: 2019/07/12 16: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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餐廳男東主酒後回家發現4個月大的小狗隨處便溺,一怒之下將牠抓起舉高再扔向地逾10次。被告早前承認1項殘酷對待動物罪,今(12日)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。裁判官判刑時認為案件特殊,被告一直與小狗關係親密,犯案時受到酒精影響,考慮到小狗已痊癒,判被告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賠償1.4萬。

被告徐偉豪(33歲)代表律師於庭上呈上被告與案中小狗的照片,指照片反映被告與小狗關係親密,被告自去年12月開始飼養小狗,亦特意為小狗開設群組,被告會帶小狗探朋友、外出及幫小狗洗澡。被告律師亦呈上1張案發前1日被告為狗隻購物的收據,顯示被告關心與照顧小狗。裁判官同意被告與小狗關係親密,並對小狗有一定花費。

裁判官於早前聆訊時,問及被告是否長期虐狗。被告代表律師今呈上獸醫報告,裁判官閱後同意小狗所有傷勢均屬新傷勢,而且已經痊癒,可以被新家庭所領養。

裁判官判刑時指,殘酷對待動物一罪具有嚴重性及有違人性,對動物造成身體及心理上的傷害,行為令人厭惡。裁判官又指虐畜行為近年愈加普遍,原則上須判阻嚇性刑罰,即時監禁亦無可厚非。

裁判官指《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》於2006年修訂後,判刑上限可達監禁3年及罰款20萬,條例的覆蓋範圍包括各種殘酷對待動物的手段,但裁判官強調判刑亦會就每宗案件的情況獨立考慮。

裁判官考慮到本案特殊,被告當時遇上婚姻問題,而犯案時受酒精影響,虐狗行為屬單一事件,亦與被告本性相違,參考過感化官的意見,認為判處社會服務令有足夠阻嚇作用,故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以及向愛護動物協會賠償醫藥費約1.4萬。

案情指,今年2月9日凌晨,被告返回住所,發現4個月大的小狗隨處便溺,被告感到憤怒,將牠抓起舉高再扔向地逾十次。被告將狗留在露台後不久又折返,並將狗帶回單位後,再重複將牠扔到地上。被告被捕時,小狗十分虛弱,心跳急速,其中一隻眼睛有瘀傷,另一眼球則凸出,牙周出血,腹部及臀部觸痛。